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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咨询案例请帮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1 12:55:56 编辑:婚礼策划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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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咨询案例请帮忙

1.本质上是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但是现在模具加工厂的工商税务等手续还没办妥,就是说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就开始承接业务。如果合同以这个厂家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客户可以要求你偿还已预付的首期40%的加工费用。3.如果是个人名义和客户签订合同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是不能要求支付货款。这是合同法的规定。损失包括你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经刑侦队和法医鉴定属于自杀,就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咨询案例请帮忙

2,中介公司纠纷

上这个网站的人估计解决不了,多给点租子全解决了。
中介公司只是介绍你到海事大学读书,他们收取了中介费,你们之间的合同就算履行完了。你毕业后和谁签合同中介公司和你有约定吗?除非是委托培训,培训费不是你自己出的,你才有义务为出钱的公司服务以抵偿培训费用,否则,毕业后为谁服务应该是个人自由。
请问楼主,你的问题和财税有什么关系呀?
感觉此案与中介无关,应该与房主协商改造事宜。个人经验:经常向下水处加点清水,可除异味!另:这样的问题不是公事吧!

中介公司纠纷

3,帮忙分析下案例5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9月1日乙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形之下,甲不仅尽到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且债务人的义务不履行已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甲有权解除。 2,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向甲承担责任的为乙而不是丙 3,仍然有效,合同法规定,合同被解除或宣告无效之后,不影响条款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4,合同法与担保法中皆有规定,定金不能超过标的物的20%。 5,法院无权审理,而是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为乙公司违约(经催告仍不能按时交货)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为甲乙之间签订) 3、仲裁协议有效,因为合同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定金数额没超过合同标的的20%。 5、虽然有仲裁协议,但是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提交答辩状丙参加了开庭审理,视为乙公司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审理该纠纷。

帮忙分析下案例5

4,合同案例分析

1、该病人是否已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宣告,且购买电脑当时不处于发病期,则该合同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已经宣告或者购买电脑当时处于发病期,则该合同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看该病人的监护人的态度,是撤销该行为还是追认。2、如果病人父母不同意,则该买卖行为无效,双方返还,即病人及其父母返还电脑,专卖店返还价款。3、如果病人父母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不存在如何处理的行为。4、如果专卖店知道甲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人父母追认之前,可催告病人父母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如果病人父母到期不予追认,则专卖店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该买卖合同,要求甲及其父母返还电脑,专卖店向其返还价款。
如果其已经成年且是在正常精神状态下实施的购买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否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有效,不同意的,自始无效。
撤销合同案例分析,举例:患者到a医院看病,挂号交费,患者和a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看病后患者发现a医院诊断有误,用药不符合诊疗常规,吃药有不良反应。到b医院重新就医,把在b医院的诊疗结果给a医院要求复诊,a医院认为的确误诊了,用药有误,愿意赔偿患者所有损失,赔偿损失的过程就是a医院撤销医疗服务合同的结果。

5,关于上海及全国的婚庆公司纠纷详细点

铁西婚庆公司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08-02-21 编辑:mlx  结婚都图高兴,可一份的婚庆协议却总带来麻烦。  据沈阳市庆典行业商会介绍,由于沈阳婚庆协议缺乏统一文本,协议纠纷十分常见。  协议双方为赔偿“扯大锯”  “就因为婚庆协议上少写了一句话,我生意都受了他的影响。”铁西新区一家婚庆公司的老板国女士十分郁闷。  8月1日,一对新人在国女士的店里定了一整套的婚庆项目,谈好的价格是1600元,并签了婚庆协议,婚期为8月11日。  按协议,国女士在收了200元的定金,就开始着手准备婚车、鲜花等项目。  “8月6日,那对新人过来说已和别的婚庆公司重新签订了婚庆协议,打算取消要与我的协议。”国女士说:“那对新人当时想要回定金,理由是协议书上并没提服务退定后,定金不能返回的事儿。”  如今,这对新人婚礼已完成,但双方仍在定金返还上纠缠不清,结果很多到国女士店里预订婚庆的人,都因看到这事而纷纷离开。  由于婚庆协议不规范,遇到纠纷的还有刚结婚的孙先生。  在他结婚当日,婚庆公司安排的摄影师由于机器问题,导致整个婚庆摄影效果十分差,但因为协议上并没有对摄像质量及赔偿金额提出任何要求,孙先生一直在和婚庆公司为赔偿问题“扯大锯”。  半数婚庆协议条款不全  在这两家婚庆公司的协议上,记者发现协议名头都是属着婚庆公司自己的名称,而没有工商局合同处监制等字样。虽然服务项目相差不多,但在定金交付额度、服务程度等方面却是一家一个样。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6家街头婚庆公司,结果显示,他们的婚庆协议都是“各自为政”,半数存在条款不全、对赔偿问题模糊不清等问题。  对此,北站附近的一家婚庆公司的负责人称,自己店里的婚庆协议当初是找律师给代写的,而且婚庆的协议在写完之后,还参照了很多同行的协议,补充了很多细节,力求更加完整。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金兆成律师表示,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要求婚庆行业强制执行婚庆协议的标准,婚庆行业应该迅速形成一个规范,以便出现纠纷后用来参照解决问题。  沈婚庆业暂无统一合同  “早在去年9月,沈阳市庆典行业商会曾推行过一份合同试行本,但当时只是在商会的会员单位内推行,而且只是建议并非强制使用。”沈阳市庆典行业商会秘书长金牛说。  据他介绍,由于当时的试行本分项比较多,签一次合同就需要很长时间,很多顾客不愿意如此繁琐,一些会员单位也纷纷选择了自家拟定的协议。  “这些年我们经常能接到一些因协议引起的纠纷。”他称,主要纠纷都集中在车辆和影响方面,这两者都是因为协议条款不清,再加上很多小婚庆为了避免责任,对赔偿方面没有定义。  沈阳市工商局合同处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婚庆行业内并没有全市统一的合同书,都是各家自有一份。这个行业非常需要拟定一份统一的合同,来规范行业行为。  引用

6,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同一物业管理公司于2004年7月1日签订了《“x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管理公司为“x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实行物业管理,并约定具体物业管理服务费数额,由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方式实现,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开发商全额缴纳,同时约定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应交纳管理费用的0.5%滞纳金。2009年9月28日,上述物业管理公司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期间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和空置房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约18万元。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特指派马建煜律师审查该合同纠纷的证据材料,并代理该起诉讼。应诉之前,马建煜律师了解基本案情并认真审查了相关合同协议,对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建议。 本案如期开庭,法庭之上,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意在证明双方约定的内容,对此被告方无异议。 2、《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补充约定》,旨在证明对一部分住宅的另行物业收费标准,被告方承认该证据真实性,但否认同本案关联性。 3、入伙通知书五张,证明被告延期交房,被告方承认真实性,但否认证明力。 4、“空置房物管费明细表”,旨在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用180024.20元,并确认该表系原告单方统计的。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单方编制,统计方式缺乏依据,不认可该证据证明力。 5、催费函三张,证明原告曾于三个不同的时间通过传真向被告发函催讨欠款,被告抗辩意见为未收到上述催费函,对函件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开庭过程中,被告方虽未提供证据,但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一一提出有力反驳,指明其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所列举的证据不能产生支持诉请的证明力,在此之外,马建煜律师指出了纠纷之中对维护被告利益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此意见关系到该案判决的决定性方向,自然上升为庭审之中的焦点问题。 对此问题,原告的主要依据是三张催费函,原告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在于确认三张催费函最迟在2008年12月17日曾向被告发函以催讨欠款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针对该证据,被告提出抗辩,指出被告从未收到该三份函,而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高邮政部门的回执单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有通过其他形式向被告送达该份证据,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主张,该份证据不构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此外,被告提出补充意见,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空置房物管费明细表,指出原告自编制明细表的2007年4月14日起,已然知晓其权利受到侵犯,但在诉讼时效两年之内,原告并未起诉,至2009年9月28日才提起诉讼,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完全采取并认可了被告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观点,判决驳回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马建煜律师在诉前为顾问公司提供了详尽的法律意见,诉中据理力辩,充分利用了律师的诉讼时效武器,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应得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原文链接: http://majiyu.fabao365.com/article/view_544575_70927.html

7,真实法律案例

李某与女友元旦在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肖某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肖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200元。 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对于肖某因免费酒水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酒店虽然为肖某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免费的,客户因此造成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至于客户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请,到某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肖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肖某在某花园大酒店参加李某的婚礼,并享受该大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肖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法院合议庭在经过认真的审理之后也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花园大酒店在限期内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业主、监理、审计等部门共同招标询价,对该门窗工程进行共同招标询价,由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单价为总费用单价,含所有费用。在工程结算中,业主认为应扣除原合同总价中铝合金门窗暂定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再以分包合同中的价格计取税后独立费。施工企业认为应以分包合同的价格做材料价差处理,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因此形成造价纠纷。纠纷调解:本工程造价纠纷的分歧在于没有厘清铝合金分包工程的性质。业主的问题在于,在招投标时如确定要将铝合金门窗自行分包,此费用应放在其他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并在工程结算时做价差处理即可;此外业主原意为铝合金门窗单独分包,但却由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分包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因此彻底改变了铝合金门窗工程的费用性质。施工企业的问题在于,在合同价款中已经计取了暂定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并以此为基础计取了相应的措施费和税金等,而在分包合同中有约定有关各方共同招标的工程价格包含所有费用。所以易产生重复计取的费用的错觉。本工程纠纷调解应首先确定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的性质。根据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条文来看,铝合金门窗应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其费用计算的方式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格保持口径一致,即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暂估单价的计价方式,即作价差处理,用约定的实际价格减去合同中的暂定价格,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所以纠纷调解内容应为: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包括以暂定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措施费、规费等在合同约定条件下不应调整。2、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单独分包的工程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缴纳2%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但本工程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价格中包含的费用有部分属于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水电、脚手架等费用,因此总包单位无理由计取总承包管理服务费。3、在计取铝合金门窗费用价差时,应由业主及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价格基础上就其组成内容进一步界定以及合理拆分,分为分部分项部分和专业措施费等费用,并用前者计取总价合同中的差价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和措施费等。后者另行计算并计取规费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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